问题 | 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法律依据 |
释义 | 在行政案件中,询问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需要监护人到场。在刑事案件中,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证人,需要通知其法宝代理人到场时使用。 二、未成年证人有多名法定代理人时,按顺序通知一人即可。在法定代理人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的情况下,文书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应填写该代表个人的姓名,不应填写该机关、团体的名称。如果该机关、团体没有固定代表的,可在文书上写为“×××机关(团体)的代表”。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