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什么意思 |
释义 | 原来情、理、法这三个中国文字都是同一个意思,可现今的人无知,把它们都给硬划分开来,说成是三个不同的意思。其实三个文字都是同义词,只是因为它们在中国文字的自然天地义理中的位置不同,因而才被分别用三种不同的记号或符号标示出来。情者,事物的状态、情况是也。理者,事物的道理、合宜是也。法者,事物的规则、逻辑是也。三者是之只是谓事物的不同表现形态。而事物者,即自然天地的义理所构成的一种格式,或者所形成的一种容器而已。在中国古代,把成形、成器,即把在几种线条或几种界限的划分之间所组成的一种空间,谓之事物。这样一来,所谓的事物即不是孤立存在的东西,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东西。这种事物的状态,即构成一种形势。这种形势当然是处在彼此间一种暂时的平衡和合宜状态里,因而才成形、成器。只要他方或这方有所改变,所构成的线条或界限的位置就会跟著变化,那种接著影响及全体相互之间原来暂时有的那种稳定,那_原来的形态也就不见了。就是因为这样,在学术上,事物也被称之为事件。是之,衡量事物,看得事物,即要考量它们可能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法律上考量任何事物,当然也就是考量任何事件。而考量任何事件,说到底,即为考量情理法,这些情理法,回复到原有的自然天地义理来说,实际上也就是这些事件的平衡和合宜状态。 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人有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二、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三、造成了被侵权人权益损害的事实; 四、行为人的 侵权行为 与被侵权人的权益损害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前者是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义务。后者是基于当事人自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主要是合同义务。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则是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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