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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配能否向小三提出精神费赔偿?
释义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婚外情对夫妻感情的影响和离婚后的经济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和适用条件。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分类及其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作用。小三侵犯配偶权的争议和配偶不忠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性和法律的制裁和预防功能。
    法律分析
    不可以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所以第三者没有赔偿的义务。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民法典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婚外情这件事情,无论是因为任何原因,我都将它等同于与高考落榜相同的人生中一次重要的失败。婚外情影响了很多夫妻之间的感情,很多夫妻也因此而离婚,而离婚之后经常会发生经济纠纷。
    我们通常说的“精神损失费”其实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的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身份权在学理上的分类分别是配偶权、亲子权和亲属权。
    按照一般理解,小三应该是侵犯了原配的配偶权,是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
    但是由于我国配偶权缺乏明确的规定,学术中的观点分歧也比较多。所以依据配偶权去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无法可依的情况,向小三要求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很难被法院支持。
    关于配偶不忠、出轨等情形,受害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仅限于在自己无过错而且双方要离婚的情况下,向不忠的一方行使,而不是“第三者”。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语
    婚外情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影响,往往导致离婚和经济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情况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第三者通常没有赔偿义务。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预防,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配偶权的具体规定存在学术分歧,因此以配偶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对于配偶不忠、出轨等情况,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无过错方在双方要离婚且无过错的情况下向不忠方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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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