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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配可以问小三索赔精神费吗
释义
    不可以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所以第三者没有赔偿的义务。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民法典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婚外情这件事情,无论是因为任何原因,我都将它等同于与高考落榜相同的人生中一次重要的失败。婚外情影响了很多夫妻之间的感情,很多夫妻也因此而离婚,而离婚之后经常会发生经济纠纷。
    我们通常说的“精神损失费”其实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的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身份权在学理上的分类分别是配偶权、亲子权和亲属权。
    按照一般理解,小三应该是侵犯了原配的配偶权,是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
    但是由于我国配偶权缺乏明确的规定,学术中的观点分歧也比较多。所以依据配偶权去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无法可依的情况,向小三要求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很难被法院支持。
    关于配偶不忠、出轨等情形,受害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仅限于在自己无过错而且双方要离婚的情况下,向不忠的一方行使,而不是“第三者”。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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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