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第一 ,从监理单位获得。在我方向监理单位报验相关资料的过程中,会有很多资料临时留在监理单位,万一我方将报验的资料丢失,就可以向监理单位借阅索取,由于监理单位的项目部流动性也很大,时间耽搁的越长,从监理单位获得资料的可能就越小,尤其是一些短期存放的资料,监理单位有可能丢弃或者销毁。 在监理单位还未撤场时,是从监理单位索取资料的最佳时期,甚至一些隐蔽工程的资料也可以从监理那里直接获取。第二,从建设单位索取,此法应该是越早越好,因为建设单位也有可能丢失资料或者根本不愿意借阅,要把建设单位的保存的资料想据为己有是不现实的,但让建设单位将资料复印一份加盖公章,还是有可能办到的。如果是遇到不利于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诉讼,再从建设单位索取相关资料就不那么容易了。第三,到城建档案馆索取。只要城建档案馆保存有该资料,用这种方法索取档案就比较容易,城建档案馆有这方面的业务,这也是档案馆获得业务收入的一部分,复印的资料还可以给盖上章。当然,复印的费用也比市面价格高出许多。少量而重要的资料可以用这种方法,大量资料都从档案馆获得是很不经济的。第四,重新制作。这是针对还来得及重新制作的资料而言,如群体工程,分包、监理等单位人员尚在,对已竣工的最终验收资料还是可以及时补救的,不过能够补救的资料只是极少数。大量资料不能后补,何况资料后补是违反资料规程要求的。为防资料丢失,还是从管理入手,不但要常抓不懈更要长抓不懈,才是最好的方法。 【法律依据】:《工程资料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资料是建筑施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重要依据,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工程资料的编制、整理,依据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