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访局有哪些职责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负责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访、来电。承办国家、省、市信访局及中、省、市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 2、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3、承担督促检查中、省、市、县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和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责任,拟定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向各镇和县级部门转办、交办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4、负责办理中央联席办、国家信访局、省联席办、省信访局、市联席办及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承担协调处理群众来县、上市、赴省、进京集体访和非正常访的责任,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事项; 5、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县信访工作,推动省、市、县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镇、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全县信访工作,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提出处建议,负责全县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6、建立和完善信访突出问题排查化解、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县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全面推行网上信访。 7、承担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相关会议决定事项。 8、负责全县信访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 9、承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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