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形式奖励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如果在离婚前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则仍然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