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运单与电子提单 |
释义 | 1、海运单:又称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格式和内容与提单大致相同。在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船长签发,托运人可凭海运单和其他单证办理结汇手续。海运单通常是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传送给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船到港之前或之后,目的港的承运人代理人向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通知和身份证明提货。 与提单相比,海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收货人无须凭海运单,从而实现了快速提货。因其不可流通性,非法得到海运单的人也无法凭以提货,这样减少了象提单那样因被盗或遗失使船方或货主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 2、电子提单 随着电子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交换的使用日益广泛。电子提单的产生就是这一技术在海运领域中的具体运用。 所谓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电子提单按密码进行流转,能够有效地防止航运单证欺诈。1990年国际商会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承认当事人以电子提单代替纸提单的约定有效。 1990年6月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明确了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和电子提单项下货物支配权的转移等问题。该规则规定,电子提单应受传统的提单公约或国内法的制约。拥有货物支配权的买方,可以通过转让这一权利来实现货物的转卖。这说明电子提单有传统提单的流转功能。 一、船公司赔偿金额的规定 承运人因过失违反处理承运货物应加以的注意时,对于承运货物的毁损、灭失应负责任。即使对于货物的迟到也应负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其在处理货物时已加以必要的注意及处置,才可免除其责任。 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明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损失利益为限。 运送货物有丧失、毁损或迟到者,其损害赔偿额,应依其交付时目的地之价值计算。运费及其他费用因运送货物之丧失、毁损无须支付者,应由前项赔偿额中扣除。 运送货物的丧失、毁损或迟到,属承运人故意或重大事故所致者,如有其他损害,托运人得请求赔偿。 因迟到的损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因其运送货物全部丧失可得请求的赔偿额。 根据海商法条文说明,货物的丧失、毁损或迟到,责任属于船公司时的赔偿金额为: 1、货物的毁损灭失时的最高赔偿额 托运人于装载前声明货物的性质、价值并记载于提单上的,一旦发生损害时,承运人应照价赔付,必须注意的是,托运人的声明不仅是货物的价值,同时也应包括货物的性质。仅有货物价值的声明,而无货物性质的声明,不能满足条件。除此之外,托运人的声明必须载于提单上。 凡装载前未声明其价值及性质的货物,其损害尚须视该船只所属国家的货运条例及其所签发提单的条款而定其赔偿金额。例如,海牙规则及英国海上货运条例规定,每件或者每一运费单位以200英镑为最高限额,美国海上货运条例则以每件 500美元为限,13本则以100000 13元为限。《维斯比规则》改为每件或每一运费单位最高10000法郎,或者每毛重公斤30法郎,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汉堡规则》规定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Right,缩写SDR)或每毛重公斤2.5SDR,两者以最高数额为准。 公路、铁路、邮包的公约协定按金法郎计算赔偿限额。 2、迟到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其货物全部损失时可请求的赔偿额为最高限度。但货物迟到非船方所能控制的,船方不赔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