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书。 3.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公安机关或村委出具的遗失证明。 5.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诉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6.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法律依据: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应到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办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持证人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出具的造成《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的证明材料;(二)接生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三)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报或未报户口的证明;(四)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已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副页和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上与相关证明资料,登记永久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