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准将叉车上的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运输; 2、不准用叉车货叉挑翻托盘的方法卸货; 3、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危险品; 4、不准用单叉作业; 5、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6、不准在叉车货叉或托盘上带人作业,货叉升起时严禁在货叉下站人; 7、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物品;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