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通用禁令 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6、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7、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生产装置(指生产企业内所有生产装置和生产部位,下同)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特别是动火施工作业,应在装置停工状态下进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装置生产运行中进行的,必须要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生命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