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道路上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超限运输的承运单位需向途经的区县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货物外形几何尺寸和重量证明文件、行驶证、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区县交警大队需核对车辆及行驶证,对超限物品的基本情况(外形几何尺寸、重量、是否可解体等)、装载状况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情形进行查验。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