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及适用条件。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可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罪行且无异议。适用速裁程序需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量刑原则包括事实为根据、法律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综合考虑社会发展状况和案情平衡。 法律分析 一、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2、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审限不同。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简易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二、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三、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四、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事实上,刑事速裁程序跟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完全不一样的,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即可,但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嫌疑人同意用速裁程序审理。 结语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在审判方式、审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罪行且无异议的情况。而速裁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在量刑方面,应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现刑罚的公正与效果的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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