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有吗? |
释义 | 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是有的; 股东出资瑕疵,表面上产生的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但最终及最后的法律后果往往都表现在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上。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在公司无履行能力时,依法可追溯到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由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对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认定有着重大意义,所以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亦因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是否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不同。实践中,我们经常把出资瑕疵按是否引起法人资格否认为标准分为一般性瑕疵和重大瑕疵,并由此产生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同责任。一般性的出资瑕疵,指出资额未达到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数额,但已达到了公司作为法人的最低出资额。重大瑕疵则是指出资义务人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严重不足,使公司设立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人应有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由于法人制度的实质是法人以自己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无须出资人承担责任,而注册资金未达到法人。 一、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出资纠纷应如何处理 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不完全履行、迟延出资、瑕疵给付、出资不实的情况。 1、不完全履行。股东不按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未交付(未足额交付)实物或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 2、迟延出资。也称逾期出资,它是指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延迟出资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逾期不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会产生出资不到位的法律后果。 3、出资不实。是指对非货币出资标的物评估不实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评估不实是指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格。由于非货币出资在价值评估上缺乏明确性和严格的标准,因而成为股东出资不实的常用手段。 4、瑕疵给付。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在品质或权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瑕疵给付通常发生于非货币出资领域,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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