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
释义 | 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如下: 1、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3、违反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 违反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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