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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
释义
    (一)企业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风险
    1、企业保证担保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在实践中,中小企业一般并不能享受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优惠政策,但是中小企业的建立发展初期,十分需要资金的支持确苦于没有优质、足够的资产可以用以抵押,只能去各处寻找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企业或者自然人)来提供保证担保。但是企业互保本身就蕴含着相关法律风险,一旦担保或者融资企业出现危机,融资人或者担保人将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其中。
    2、企业抵押担保风险。中小企业在熬过创立初期各种艰苦,进入发展中期、取得一定规模后,一般情况下也就具有了可以用以抵押的资产,此时可以选择通过抵押自由资产向正规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等金融融资。但是规避了企业互保的风险并不代表企业已经完全规避了所有担保风险,抵押担保也有其本身不能避险的法律风险。企业通过抵押自有的资产向银行申请贷款,而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为了保证银行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会对抵押资产详实评估并进行打折出借贷款。这样企业获得的贷款数额往往低于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并且在实践中,银行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申请贷款企业出具承诺函,保障银行可以在全部价款中优先实现银行债权。银行要求企业出具此种承诺函是银行意图将其在企业抵押物之外资产的平等受偿权变更为优先受偿权,而此种行为明显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
    (二)民间融资风险
    1、融资成本超出企业承受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应以年化24%为限,最高已支付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化36%。法律规定的融资上限已经远高于银行类融资渠道。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往往通过“砍头息”、“明股实债”等其他变形方式将利率继续往上涨。
    高额的利息支付,对本就资金困难的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这加重了融资企业的经济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如此不断的恶性循环,终将耗尽企业的全部资产,把企业推入破产的境地。
    2、民间融资渠道混乱
    民间融资渠道乱象的源头,在于民间资本的乱象。以上提到的金融体系不完善问题,民间资本投入金融机构回报率低。大量民间资本无处安放,没有规划、缺乏监管的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中野蛮生长,甚至引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其他刑事风险
    民间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是容易构成集资诈骗罪,二是容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就容易陷入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当中;企业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就容易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当中,另外还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容易被纳入到上诉两个罪名当中,此两类犯罪在中小企业中最为多见,有的企业实际控制人甚至都不知道其民间融资行为实则已经涉嫌违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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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