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见证人和公证人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见证人和公证人的区别:身份上的区别、职业上的区别、需要上的区别、要求条件上的区别、处罚条件的区别。 1、身份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2)见证人是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到场观察和监督的人。 2、职业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在公证处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 (2)见证人是允许是社会上任何职业或者上无职业的公民。 3、需要上的区别: (1)公证人是为了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而配置的人员; (2)见证人是为了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或者是为了维护司法公证而邀请的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见证人可以同时做证人,证人是对自己所知道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的一类主体,只要不存在无法分辨事务的情况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进行作证,见证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当然可以成为证人。证人属于见证人,是事实的见证者,所作证只是客观公证如实反映事实的本原,当然可以同时为双方当事人作证的。但是证人如果出现对双方的证词证言不一致或自相矛盾则会推定为证言证词无效。 一、订立公证遗嘱的流程遗嘱继承条件有哪些?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6.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7.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9.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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