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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的认定效力问题
释义
    庭审中证人证言的采信原则及分析方法。应从证言不一致的原因、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证言的客观可采性等方面考虑。前后不一致需分析证言作出的情况、是否受外界压力和其他因素影响、改变证言的充足理由等。证言不明真假时应不予采信。对于对抗性证据,应重点审查证言的可信度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根据最高法院规定,法庭应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原因、发现环境、与原件是否相符、提供人与当事人关系、其他影响真实性的因素。
    法律分析
    如果证言前后不一致,就需要庭上做出合理的分析来判断并且做出正确的结论。证人证言的采信,主要牵涉到证人证言间相互冲突、证人证言自相冲突以及证人证言形成对立时的采信原则。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1)证人证言不相一致应该说是较普遍的,因此,采信证人证言,首先应找出证言不一致的原由;其次应审查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包括被告人供述)的印证情况;再次,确定证言的客观可采性。(2)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时,不得轻易确信之前所作证言或之后所作的证言,应仔细分析之前和之后分别所作的证言是在什么情况下作的,可否受到外界的压力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证人改变原先证言借口可否充足、客观,与其他证据相容还是相冲突等等,才能作出可否采信、采信何份证言的结论。不能认为出庭所作证词高于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法律限定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等于出庭所作证词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不能弄清某证人证言何为真何为假时,应以不予采信该证人证言为宜。(3)证人证言形成对抗性的针锋相对的两类证据,即证明有罪和无罪时,采信的立足点,应着重审查证言的可信度以及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结语
    庭上对证人证言的采信,需要综合考虑证言间的冲突、自相冲突以及形成对立的情况。采信证人证言时,应找出不一致的原因,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并确定证言的客观可采性。对于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不能轻易确定其真实性,需仔细分析证言作出的背景和可能受到的外界压力等因素,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容性。法庭应重视证言的可信度和与其他证据的相印证情况。在无法确定证人证言真假时,应谨慎对待并不予采信。以上观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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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7: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