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关键证据的证人存在偏见或不客观可能会对辩护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证明其存在偏见或不客观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 调查证人背景:对证人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个人情况、社会关系、经济状况等方面,以判断其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证言的因素。 2. 追问证人证言:在庭审中,律师可以通过追问证人的证言,揭露其证言不一致、逻辑不严谨、缺乏事实依据等情况,从而减弱其证言的可信度。 3. 寻找证人证言外的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可以寻找与证人证言相矛盾的证据,如物证、鉴定结论等,以证明证人存在偏见或不客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质证证人的身份、身份证明、关于案件的了解情况和证言的真实性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证言法》第三十九条:“证人的证言应当属实,不得虚假陈述、回避事实、歪曲真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证人有证据证明其有关利害关系的事实的,应当举证。” 以上三个法律依据共同规定了刑事辩护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真实性要求,同时也为律师寻找和证明证人存在偏见或不客观的证据提供了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