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评估其证言的可信度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以此否定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言的证据能力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应慎重使用,需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证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 对于和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的证言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 (二)项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拓展延伸 证人可信度评估:揭示真相的关键因素 证人可信度评估是司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揭示了案件真相的重要因素。通过评估证人的可信度,法庭可以确定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其证词作为证据。评估证人可信度的方法包括考察证人的个人背景、行为表现、与案件相关的知识和记忆能力等方面。此外,证人的口供一致性、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以及是否存在任何潜在动机或偏见也是评估可信度的重要因素。通过准确评估证人的可信度,法庭能够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体系的正常运作。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并不是证人不能作证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使用要慎重,并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评估证人可信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的重要环节,通过考察证人的个人背景、行为表现等方面,以及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可以准确评估证人的可信度。这样的评估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体系的正常运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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