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键证人:如何评估多个证人证言对定罪的重要性?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案件的判处必须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分析 不一定,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拓展延伸 多个证人证言对定罪是否具有决定性作用? 多个证人证言在定罪过程中可能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并非绝对。法庭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评估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包括证人的信誉、证词的一致性、证人的观察力和记忆力等。如果多个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提供了清晰、一致的证据链,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呼应,那么这些证言对定罪可能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如果证人存在矛盾、不可靠或有其他利益驱使,法庭可能会对其证言持怀疑态度。最终,法官或陪审团将根据所有证据综合判断,决定是否以多个证人证言为基础定罪。因此,多个证人证言对定罪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结语 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需要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存在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需要满足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且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多个证人证言对定罪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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