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班薪资计算基数是多些 |
释义 | 实行计时薪资的劳动者,其加班薪资基数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薪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薪资基数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薪资确定。劳动者日加班薪资计算基数可统一按照上述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我国法律规章的月计薪时间为21.75天,劳动者的日薪资即为月薪资除以21.75。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薪资支付暂行规章》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章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薪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章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薪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章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薪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章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薪资。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章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章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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