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行法律只允许特定情况下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解散公司,没有强制股东退出的规定。要实现强制退出,需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或事后协商达成退出协议。现行法律仅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或诉讼解散公司以保护自身利益,并没有强制股东退出的规定。因此,如果要使公司或股东对特定情形下拥有对部分股东强制退出的权利,必须在事前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协议,或在事后协商达成退出协议,然后根据协议强制特定股东退出。《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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