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不可以强制 股东退股 的,只能达成协议后转让出资的方式退出股份。根据《 公司法 》规定,只有自愿的 股权转让 退股才有股东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5条规定,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符合《公司法》143条规定,公司可以收回公司股权,但公司不能强制退股,等等。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 (三) 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 公司章程 上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