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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一般议案、质询案正确的说法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质询案指人民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一种书面文件。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必须按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1)提出质询案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要求。(2)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3)质询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询的机关书面或口头答复。议案,亦称提案,是指向国家议事机关(权力机关或者立法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如法律案(通常简称“法案”)、预 算案、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弹劝案以及有关国家和地重大事项的议案等。一般由具有提议案权的机关(如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主席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外国的内阁)或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如我国各人民代表大会达到法定人数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国的议员) 提出。质询案,则是具有质问权者(如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质问并带有法律强制性,由 对方予以答复的一种职权行使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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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1: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