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时效的性质如下: 1、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是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不消灭的意义在于诉讼时效丧失的案件人民法院还是要受理,还是要审判,只有在审判中,对方提出的时效问题才能驳回己方诉讼请求,如果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适用实效,所以,时效现在的主流观点是抗辩权问题。对方不抗辩,等于放弃了权利; 2、实体权利不丧失的意义在于,债权请求权,如果债务人主动履行了债务,后又反悔,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之间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但对质量约定的检验期间是有效的,不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