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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什么意思?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履行保护权职责等。除此之外,法院还受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
    可诉之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得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可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后者一般指行政机关发布可反复适用之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所以B不多。但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可在诉讼时一并要求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拓展延伸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为何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是必要的?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能力。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是必要的,原因如下:首先,通过诉讼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次,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解释。此外,诉讼过程中的审查与公开,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事,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最后,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公民提供了救济渠道,使其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是必要的,旨在维护法治和公平正义。
    结语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能力。诉讼保障了公民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解释。审查与公开,遏制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诉讼提供了救济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维护法治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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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4 8: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