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罚与其他制裁方法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与政治权,还可以限制或者有期、无期地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其他法律措施绝对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违法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时间也极为短暂;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对其他违法者不得适用刑罚。而其他法律制裁主要适用于仅有一般违法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人,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于犯罪人(在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同时,也可以给予其他法律制裁);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刑事审判机关适用,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而民事制裁由国家审判机关中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制裁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适用,如此等等; 4、适用根据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予以适用,而其他法律制裁则分别依照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适用; 5、确立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即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规定刑种与刑度,而其他法律制裁可以由其他有关机关确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