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银行转账如果转账备注“此款属于赠予”就不存在债权关系了。 男女朋友在恋爱交往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约会开销,如果感情甜蜜同居生活,则更是可能发生日常生活支出的财产混同。那么对于恋爱期间各项开销的分担就有可能产生矛盾。 法律对于此类开销归属并无强制性规定,尊重双方真实情感的表达。但是分手后,此类开销因为并不存在特定的借贷合意,一方不能主张另一方返还。 而现实生活中,一方因资金周转、个人消费等债务向另一方借款还债,则因为明确具有借贷合意,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借条,或根据双方关于借贷关系确认的聊天记录,向法院起诉追讨。 总而言之,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对于款项往来未明确是需要偿还的借贷用途的,则不具备借贷合意,只能按照赠与处理。 一、恋爱中的出借行为: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债权人是否实际出借了款项,否则借贷关系也不成立。因此分手后如果想要回你向另一方支付的借款,必须要能够向法院提供曾经出借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明对方实际接收了你出借的款项。 因此,要做个有心人,借款时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有迹可循”的形式,并明确备注“借款”用途,最好让对方收款后出具书面收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不要一笔糊涂账,银行流水、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眉毛胡子一把抓,最后自己都不知道到底借给对方多少钱,对方当然可能在法庭上不予认可实际收到了你所谓的借贷金额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