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讨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的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妻子,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妻子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夫妻双方可以就该部分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 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