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可以中止,如果投保人在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情况下,合同效力将中止,或者保险金额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 法律分析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可以中止。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拓展延伸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 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终止其效力的权利。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2.合同违约或不履行义务;3.存在重大误导或隐瞒情况。一旦解除权行使,法律效果如下:1.合同被解除,双方不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2.解除后,保险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保费,但有权扣除合理费用;3.受益人可能失去保险金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若违反规定行使解除权,可能导致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的发生。 结语 保险合同中的分期支付保险费条款是为了方便投保人而设立的,然而,如果投保人未按时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将会中止。另外,根据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并终止其效力。解除权的行使需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的发生。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条款并按时支付保险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受益人权益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