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法典》并未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其赋予的是违约方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为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设定了条件和程序:在条件上,应符合“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三种情形之一,并且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程序上则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断是否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