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合同解除后,合同就没有效力了,但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还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解除后,合同就是算不存在了,那么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的,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解除后,合同的其他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结算和清理条款对合同进行结算和清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怎么处理 1、工程结算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也对此有同样的规定,因此,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约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力。 需要注意的,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仍应按照被解除的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即除结算施工直接费外,对各种间接费、利润及税金也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 2、损失赔偿。 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3、其它善后工作。 根据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二、什么是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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