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常用的诉讼类型及应对策略 |
释义 | 根据多年做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对企业常见诉讼的类型及应对策略进行总结归纳,供企业管理人员参考。 一、常见的诉讼的类型 1、买卖纠纷:买卖纠纷是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在企业产品销售和原材料、设备采购环节都可发生,有迟延交付货物引起的,还有交付货物不合格引起的。 2、出资纠纷,即出资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或者出资不实。 3、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是指全民企业承包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国有企业就其承包向国家上缴的利润数额和应完成的技术改造任务及其他经济技术指标,为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及应享有的权利,由企业管理者代表企业与政府指定的部门所签订的协议。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过渡形式。 4、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国家将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以租赁的方式交给承租人经营管理,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并到期返还全部企业资产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 5、联营合同纠纷: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实行的联合经营的形式。联营包括法人型、合伙型和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因联营发生纠纷是很常见的。 6、企业挂靠经营纠纷:挂靠经营是指某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依附于另一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挂靠经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现在挂靠经营不被允许。 7、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8、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9、担保纠纷。 10、一些特殊侵权纠纷。 二、普遍存在的问题 1、做为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一般民事纠纷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国有企业在以住的往来中形成大量的外欠款,没有及时清收,很多都超过了诉讼时效,有的即使进行了清收,但没有保全有效的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到起诉时主张权利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作为被告来讲诉时效是首先考虑的抗辩理由。诉讼时效的问题导致国企的很多案件无法提起,或提起后导致败诉的结果。 2、主管部门易被追加为被告: 由于以前设立企业的行为不够规范,国有企业往往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就注册了下属企业,或企业在被歇业、注销、吊销后未尽清算义务,或者下级企业财产与开办它的企业的财产混同。在以上情况下,国企的主管部门非常容易被追加为被告,并被要求承担责任。 3、经济行为的不规范: 很多基层企业的管理很不正规,进行经济行为的时候不签订合同、没有审批、没有结算、对基础资料不存档,导致很多资料缺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这样的后果导致很多权力无法主张,更严重的是,别人对企业进行诉讼时,无法运用证据进行抗辩。 4、承包、挂靠、联营、经营方式选择不当: 承包、挂靠、联营、租赁都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企业改革转换过程中的一种机制,这些方式的产生就在摸着石头过河,处于一种探索的阶段,其本身就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不可克服的法律问题或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加之企业在运用地过程中对其责任的承担、权利义务的分配理解把握的不够,会引发很多纠纷。 5、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随意毁约: 在国企领导传统观念中,有着新官不理旧帐的想法,新的一任领导上任,往往对前任的经营行为,不予认可或搁置,或推翻。对应处理的很多纠纷也不尽心尽力,抱着反正责任也不是我的观点,这样使很多本来可以不产生纠纷的交往产生了纠纷。使许多可以避免的诉讼被诉到法院,使许多可以胜诉的案子结果并不理想。 三、产生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 对企业而言,法制观念同样重要。依法治企、守法经营,在企业经营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必须遵守的,因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依法运作必然会四处碰壁,从合同的签订到员工的日常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 2、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我国经济从不规范到规范,法律也在逐渐完善,企业跨越的时间越长,所积累下来的历史遗留问题会越多,注册资金不到位问题,企业资产权属不清的问题,企业的阶段性失控问题,以前的资料保管不善问题等等,都促使国企在诸多的纠纷中无法自拔。 3、管理漏洞: 很多纠纷都是管理漏洞造成的,如:财务制度不健全、委托制度不健全等导致的漏洞。 一、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其中: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 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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