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无因管理的性质 1、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管理人对他人事物的管理不仅不属于侵权行为,而且还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无影管理之债,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2、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 2、须所管理之事务为他人的事务。 (二)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关于管理意思,需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把握: 1、该意思并非意思表示,不适用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 2、为他人管理的主观意思无须对外表示,仅内心有之即可。 3、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的意思并存时,即管理事务兼为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仍然成立无因管理。 4、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不是为自己即可,无需对他人有准确的认识。eg.本来是乙家的牛,甲误认为是丙家的牛进行喂养,仍得对乙成立无因管理,但对丙不成立无因管理。 5、如果明知是他人事务,仍然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应成立侵权或者不当得利。 6、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由于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但若符合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三)须管理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如果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的,构成侵权行为。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管理人违反本人意思进行管理的,因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成立无因管理。 2、当本人对于自己的事务所表示的意思与其真正的利益相冲突时,亦可成立无因管理。 (四)须无法律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对构成无因管理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履行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