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