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O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OO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O.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证明房屋动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4、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5、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800元。 6、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1000元。 7、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继承权公证、赠与合同公证等)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法律客观: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下列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