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释义 |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经济贸易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金额内,中国合作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报送下列正式文件:(用两种文字)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 4.合营各方推荐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候选人名单。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在收到上述正式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不批准),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在接到批准证书一个月内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企业成立。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在中国最主要的方式,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合作开发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 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 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相关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5、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并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被赋予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范围,以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目前,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6、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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