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公众场所乱丢垃圾,是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非法倾倒垃圾处罚标准如下: 1、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恢复原状、清除污染,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