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代理是由于什么的指定而产生 |
释义 | 1、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中,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无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指定过程 一、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关系 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制度,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在表面上有些共同特征,最明显的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此外,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与代理人范围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都并非刑事诉讼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只能附属于被代理人,并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3、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 4、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权限范围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能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由授权决定。 6、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与,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享有的权限范围。 7、活动名义不同。 刑事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动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二、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怎么确定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1)以下人员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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