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元整)。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元整。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元整。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元整。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元整。 三、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