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证已过期,不需要重新办证,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携带本人《居住证》。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