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省偷窃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福建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数额较大(1500元,经济发达地区2000元)或者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轻微。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2)盗窃数额巨大(15000元,经济发达地区20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90000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450元(经济发达地区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4)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 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 (三)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 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6)被盗物品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 (2)入户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 (3)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4、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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