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开行文是指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各种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公文的方式。凡经批准在报刊等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与正式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发文单位不再行文,只需由发文单位印制少量文本,以供存档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