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2.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3.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4.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5.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6.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7.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8.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9.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10.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