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是: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或者时间连续超过24小时以上。用各种各样方法、手段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较轻者,不会够成刑事处罚的行为。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情形的,构成犯罪。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