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拆迁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拆迁许可、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土地文件等。拆迁人需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许可证内容发布公告,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进行裁决拆迁。拆迁补偿方案需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需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法律分析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现在许多地区都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拆迁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同时对于被拆迁的房屋,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实际上,并非所有房屋都适用于拆迁。拆迁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如下: 一、拆迁的条件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土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迁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三、我国法律中关于拆迁补偿方案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行有效》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简单来说,符合国家拆迁需要的,例如是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或者是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安居工程或其他政府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则符合拆迁条件。 结语 拆迁作为现代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拆迁人必须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房屋拆迁。拆迁补偿方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论证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拆迁人还需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和强制拆迁。总之,拆迁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利益事业,需要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参与和配合,以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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