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如下: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 (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合并审理的情形如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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