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 |
释义 | 包括纳税人的存款、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执行范围内。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征管法所称的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税务机关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反观税收强制执行,自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以来,关于强制执行范围例外情况的规定并不具体,也没有看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税收补充规定。虽然基层税务部门不太习惯、也不忍心过多地使用强制执行和保全手段,但是目前应当使用这种手段的情形还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后,欠税不缴既要公告更要追缴,强制执行和保全手段的使用必须从不习惯到习惯,从心慈手软到依法打击,要铁了心肠依法执行到位。因为对违法者的仁慈即是守法者的惩罚,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什么性质的处罚,这就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和公正!笔者认为,最高法院规定在民事案件中不得查封的几种财产,对税收执法有借鉴意义,应该引起税法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注意。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据介绍,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执行措施,由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较为原则,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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