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所以,税收保全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5条 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